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焦裕禄同志
焦裕禄同志纪念馆藏品征集办法
发布时间:2020-08-24 浏览:104

 

焦裕禄同志纪念馆藏品征集办法

 

第一条 总则    

丰富焦裕禄纪念馆藏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藏品保护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   

第二条 征集宗旨    

传承弘扬焦裕禄精神,展示兰考变化,丰富纪念馆文藏品,强化纪念馆功能。    

第三条 征集主体    

藏品征集主体是焦裕禄纪念馆    

第四条 征集范围与标准    

(一)与焦裕禄有关的藏品    

(二)与焦裕禄精神有关的研究成果(图书、文献、资料等)。    

(三)与焦裕禄精神有关的书画、陶瓷、篆刻、雕塑等优秀艺术作品。    

(四)其他有必要征集的藏品。        

征集形式    

(一)捐赠。接收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偿捐赠和有偿捐赠。     

)调拨。接收博物馆、文管所的调拨藏品藏品。    

)征购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,对所有人自愿出售的藏品藏品,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。    

)借展。借所有单位或个人的藏品进行展览,以双方认同的约定实施,与藏品收藏单位之间借用藏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。

征集程序    

无偿捐赠的藏品,由我馆对其藏品来源渠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,经组织专家鉴定后,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书;移交、调拨的藏品,由我馆与移交、调拨部门完善接收手续。    

借展的藏品,由我馆与借出单位或个人拟定借展协议,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。    

有偿捐赠或征购的藏品:    

(一)合法性审查。我馆对该藏品来源渠道是否合法进行审查。  

(二)初步鉴定。我馆组织3名以上的专业人员进行初步鉴定,出具初步鉴定意见。    

(三)实行征购计划管理。我馆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征购或有偿捐赠计划,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。    

(四)组织鉴定和评估。按藏品的价值和类别,提请相关部门和专业协会推荐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鉴定,出具鉴定意见书,提出价格区间意见。藏品类的专家,由藏品主管部门推荐,其他类的专家由相关专业协会推荐。    

(五)组织价格谈判。由我馆和县财政、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价格谈判小组,根据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价格区间,与所有方谈判,确定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。征购的藏品,双方最终确定的价格不得高出专家提出的价格区间范围;有偿捐赠的藏品,捐赠补偿费用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的30%。谈判期间,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将专家鉴定价格透露给征集目标物所有权人,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与征集目标物有利害关系。    

(六)征购(捐赠)价格的审定。谈判小组谈判后的最终价格,须按征购计划审批权限,报分管县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。审定后,我馆与所有方签订有偿捐赠或征购协议。     

我馆就藏品的征集过程形成报告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。其中,涉及移交、调拨藏品的,报县国资金融局按程序审批。    

经费管理    

征集经费在每年县财政预算的100万元征集费中列支,按计划合理使用,原则上不超支。若遇特殊重要藏品征集,超过预算的,按程序向县政府另行请示。    

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单独核算、结转使用,不得挤占和挪用。    

藏品征集中发生的组织管理费用(含藏品征集资料费、信息咨询费、借展相关费用及其他业务支出)一并在财政预算的征集费中列支。

藏品管理    

我馆对征集的藏品要及时编列账簿,设立收藏征集物品专账,编写详细档案。    

我馆应妥善保管藏品,不得损毁,不得擅自出售、赠送或抵押。由于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,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    

其他    

本办法由我馆负责解释。    
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,有效期5年,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,不得作为适用依据。